在法律上,判定失踪是有明确规定和程序的。首先,失踪的概念可以通俗理解为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,下落不明,杳无音信,并且这种状态持续一定时间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十条规定,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。这里的“下落不明”指的是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。“满二年”是一个时间要求,从该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;如果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,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。
其次,关于利害关系人,一般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,比如债权人、债务人等。他们有权利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。
当利害关系人要申请宣告失踪时,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,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、时间和请求,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。法院在受理后,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,公告期为三个月。公告期满后,如果该自然人仍然下落不明,法院就会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。